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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纪律工作处分条例(人民法院纪律工作处分条例)

2024-09-07生活杂谈阅读 603

人民法院纪律工作处分条例

第一章 总 则

第一条 目 的 意 义

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廉洁形象,加强对法官的纪律约束,规范法官行为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适 用 范 围

本条例适用于人民法院系统中工作的法官,包括审判长、庭长、审判员、书记员、人民陪审员等人员。

第二章 违 纪 行 为 与 处 分

第三条 违 纪 行 为

以下行为属于法官违纪行为:

  1.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;
  2. 在审理案件中、司法鉴定、执行等活动中,有过失、失职、渎职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受贿罪行的;
  3. 在政治、思想、道德、纪律、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公务员规定的;
  4. 在个人行为中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,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;
  5. 履行公务过程中,具有严重不良影响的。

第四条 处 分 类 型

法官违纪行为应给予以下类型的处分:

  1. 警告:针对轻微违纪情况,口头或书面警告。
  2. 记过:针对一般违纪情况,记录在个人档案中。
  3. 降级:针对严重、恶劣违纪情况,按照管理权限、人事权限和行政审批权限实行相应的职务降级处理。
  4. 撤职:针对严重违纪情况,员工被撤消现行工作职务,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辞退手续。

第三章 监 督 检 察 与 申 诉

第五条 监 督 检 察

法院设立纪检监察机构,负责对法官行为的监督、检查、调查以及给予处分等工作。

第六条 申 诉 管 道

法官对工作处分不服,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

为人民法院纪律工作处分条例。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处,维护司法公正,保护人民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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